针对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(即非欧盟境内的生产设施)的CBAM(碳边境调节机制)指导,核心要点如下:
**【适用范围】**
- 适用于向欧盟出口《CBAM条例》附件I所列产品(水泥、钢铁、铝、化肥、电力、氢)的**非欧盟生产商**。
- 若直接向欧盟进口商销售,需配合进口商完成申报。
**【核心义务】**
1. **数据监测与报告**(过渡期:2023年10月-2025年底)
- 需按季度向欧盟进口商提供:产品实际碳排放强度、生产路线、直接/间接排放数据。
- 未安装监测系统时,可采用欧盟默认值(但自2024年7月起,默认值使用受限)。
2. **注册与核查**(正式期:2026年起)
- 需在欧盟委员会设立的**CBAM登记系统**中注册为“授权申报人”或通过进口商代理。
- 年度申报需经欧盟认可的**第三方核查机构**核查。
3. **成本承担**
- 实际承担方式:进口商购买CBAM证书,但成本通常通过合同条款转嫁给非欧盟出口商。
**【关键操作建议】**
- **立即行动**:建立产品级(而非工厂级)的碳核算台账,覆盖范围一(直接排放)与范围二(外购电力/热力)。
- **数据质量**:优先采用实测法(如连续排放监测或物料平衡法),保留原始记录备查。
- **合规衔接**:若已具备ISO 14064或EU ETS监测经验,可参考其方法论,但需注意CBAM特定核算边界(如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)。
**【风险提示】**
- 过渡期数据缺失将导致进口商使用高默认值,增加买方成本,进而影响订单竞争力。
- 正式期未注册或核查失败,将禁止向欧盟销售。
如需针对具体产品类别(如钢铁或铝)的核算细节,可进一步说明。